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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男,汉族,1979年5月7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王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锋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创兴资源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5.29元,由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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