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钰,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小芳,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伦海,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永珍,女,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春英,女,194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巨浪,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俊娟,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雪萍,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培坤,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扬,女,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莹莉,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钰等12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6.04元,减半收取4,168.02元,由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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