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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学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金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学雷,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学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学雷于2018年8月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8月7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黄学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黄学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学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黄学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黄学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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