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勇。
原告上海创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创奇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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