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万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纽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朕骏,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纽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寿蓓君,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纽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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