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女。
原告上海创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99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7,149.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5月24日,被告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故依法应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欢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149.61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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