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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含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玲玲,女。
  被告:张含,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创时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88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含在原告处担任营业员岗位,2019年3月通过电话向原告提供离职,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要求为其办理退工、社保及公积金封存业务,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故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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