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献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谙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沪港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本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最终支付人均是作为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票据支付地也在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故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益谙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XXX室,该地址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