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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祥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沸凡广告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沸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费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沸凡广告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诉应按撤诉处理。被告亦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沸凡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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