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特亦威石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XXX号。
经营者:王传武,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办事处龙山屯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慧,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邢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结束,女。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特亦威石材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98,573.21元的财产,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98,573.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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