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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杨柯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XXX号601房之十室。
  法定代表人:秦长林,经理。
  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负责人:张智勇,经理。
  两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滔,男。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3月29日,因审理的需要,本院追加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请。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1元,由第三人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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