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褚瑞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珂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君,女。
被告:上海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宇嵩。
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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