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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三盛颐景园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贵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佩,男。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三盛颐景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褚亚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三盛颐景园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初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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