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初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万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岐麟,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颖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勇,执行董事。
被告:杨勇,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上海初堃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光广告有限公司、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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