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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袁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袁晓光,男,1968年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申请人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袁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0,195.6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澳特森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80,195.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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