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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宣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悟哉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利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乔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悟哉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怜。
  原告上海利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悟哉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宣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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