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展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守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卅鼎磨砂设备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ErikKuhrSorensen,负责人。
原告上海利展机械厂与被告卅鼎磨砂设备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上海利展机械厂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展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利展机械厂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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