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屹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莹,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鑫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昆,男,195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利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鑫印务有限公司、黄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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