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严丽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刘州,经理。
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渭,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云,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利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高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计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