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秋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利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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