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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俊豪塑料包装厂、陶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豪塑料包装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陶引官。
  被告:陶引官,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俊豪塑料包装厂、陶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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