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连,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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