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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瞿根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根弟,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根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秦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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