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水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骁昊,1987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茅骁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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