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柴小雪,主任。
被告:韦梅清,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韦梅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韦梅清银行存款66,76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韦梅清银行存款66,76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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