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倩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晓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七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到喜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晓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晓峰曾申请庭外和解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6月22日,原告申请追加宁波七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李凌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