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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前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前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作家。
  原告上海前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前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1,712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原、被告签订“杭州华润新鸿基项目密封胶、结构胶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封胶暂计4,708支,单价36元。2018年1月,双方再签订“杭州华润新鸿基项目密封胶、结构胶采购(补充)合同”,约定暂定增补密封胶7,884支。签约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密封胶22,992支,共计货款827,712元。2017年2月2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1,712元,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约定的地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同时,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也约定不明。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货币接受一方,因其住所地在本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号一层P1001室,该地址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就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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