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剑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上海剑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秦月英
书记员:黄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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