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家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剑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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