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俊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LOWYEETEIK。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剑宇果品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审理需要,需扣划债务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债务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本院帐户,并解除对债务人上海晋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吴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