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地产(湘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尹长江。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地产(湘潭)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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