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星远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星远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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