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广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鸿志。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广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吕清芳
书记员:陈亦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