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莹,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采绎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采绎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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