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莹,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九弋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武超。
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九弋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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