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宝贝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述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宝贝摄影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宝贝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国钦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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