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秋月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鲁克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哲,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芹,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新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86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吉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862.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