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力前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储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扉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现贵。
原告上海力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扉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力前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启扉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力前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8,371.6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达成采购电脑多针绗缝的口头协议。原告按被告要求发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亦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原告向被告发货184,252.60元,被告尚余38,371.60元未付。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送货单1组、增票1组,证明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8月8日,原告共向被告发送货物97,725米,合计金额184,252.6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票;
2、进账单1份、收款通知1份,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130,000元,尚余54,252.60元未付,原告现主张38,371.60元,其余另案起诉。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脑多针绗缝,原告发货后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015年5月28日起到2016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货共计97,275米,货款共计184,252.6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38,371.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被告采购的货物,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所欠货款38,371.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启扉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力前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8,37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28元,由被告上海启扉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费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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