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举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大垭口村5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举和与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举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熊举和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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