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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立,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诉争项目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上海力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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