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力睿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鹏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皮金林,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力睿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鹏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0,978.6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发生业务关系,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80,978.61元至今未付。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还款计划、财务对账确认函、三方转账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为证。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售汽车转向器。2017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80,978.61元,承诺于本月底开始分批还款,三至六个月内还清。然被告未践诺。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送《财务对账确认函》,言明截至2015年7月31日,被告欠原告780,978.61元,后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与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签订50万元《三方转账协议》,故被告处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80,978.61元,要求被告确认后签字盖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皮金林在上回复:金额属实,到目前为止,天津易力达欠被告28万余元,由原告公司收取,请原告公司按照2017年5月17日三方协议办理。嗣后,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承诺分期付款,但未践诺,其后又在对账函上确认欠款金额,故被告所欠货款280,978.6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虽要求原告直接向其债权人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收取货款,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出答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州市鹏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力睿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货款280,978.61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 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