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湘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孙金彪,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腊生。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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