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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俞玉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XXX号。
  负责人:姚焕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龙,经理。
  被申请人:俞玉龙,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沈曦,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告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俞玉龙、沈曦、第三人陈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三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15,418.3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曦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曦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扬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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