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加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飞,女,上海加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加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金额在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加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勤彦
书记员:陈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