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越千,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中玻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崔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中玻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22.50元,由原告上海加力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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