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鼎海龙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财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沪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苒。
  被告:上海中鼎海龙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良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鼎海龙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务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