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友谊村民委员会,住上海市宝山区联水路XXX号。
负责人:金圣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农业服务中心,住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XXX号北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助宝物资储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宝仁,经理。
被告:上海宝山力古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力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友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海助宝物资储存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力古废旧物资回收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友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友谊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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