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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诺家具厂、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诺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小飞。
  被告:陈小飞,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诺家具厂、陈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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