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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华,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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