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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友,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助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友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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